行政处罚公告(模版1)
北京XX汽车配件销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06XXXXXX,住所:北京丰台区XX路XX号):因你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第4款、第31条第3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丰环保监察罚字〔20XX〕21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北京市丰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公告(模版2)
徐XX(身份证号码:33032419XXXX4494,原句容市天王镇XX购物超市经营者):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散称红干”食品一案,已调查终结。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玖角陆分;2.处人民币伍万壹仟元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模版3)
当事人李XX(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70XXXXXX039;住址:四川省XX县XX乡XX村一组21号)。你在如皋市XX镇XX村XX组的如皋市XX鸽场内及如皋市XX镇XX村村委会东侧空地存放固体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通02环罚字[20XX]1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方式: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
地址:如皋市如城街道解放西路12号;
邮政编码:226500;
电话:0513-8719XXXX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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