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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王XX先生: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受香河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就您应履行向XX公司出资义务事宜,特致此律师函:
您作为XX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承诺出资金额为32万元,出资期限为20XX年4月10日。后因公司经营中资金困难、债权人催收债权等客观需要,公司于20XX年10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所有股东出资期限均变更为20XX年11月15日,并修改了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后,其他股东已全部履行了出资义务,但您的出资至今未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律师特向您郑重提示:请在收到此律师函后十日内,将出资款32万元转入XX公司账户,完成出资义务,否则XX公司及其他股东将有权追究您的出资违约责任,直至取消股东资格。
本律师函自寄出之日起第5日即视为送达。如你有任何意见或答复,请联系XX公司罗XX女士,或直接致电本律师,电话:136XXXXXXXX。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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