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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清算公告
关于督促XXXX有限公司依法清算的公告XXXX有限公司:你公司20XX年XX月XX日伪造股东公章所作出的延期经营的股东会决议,业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20)京XX民终XXXX号生效终审判决确认不成立,且你公司须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依据该股东会决议进行的工商变更登记。你公司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成立清算组,开始进行清算。你公司从成立伊始,即由实际控制人控制,我公司没有参与你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你公司财产、财务账册、文件等资料亦由实际控制人掌控,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清算义务人,应依法履行清算职责。鉴于此,特函告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如下: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在法定的15日内,组成清算组,开始对你公司进行清算,并依法妥善保管、占有公司主要财产、财务账册、重要文件等,并进行封存,以便于清算工作的进行。若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不依法进行清算,我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并追究你公司及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XXXXXXXXXX公司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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