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原告柳岩与被告宁波丝诺化妆棉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2022)粤1302民初1002 号),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删除所有涉嫌侵权宣传销售页面;2.被告澄清事实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5000 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法院查明的事实:一、原告柳岩系演员,其肖像和姓名有一定价值,被告在其经营的天猫店铺"shino旗舰"和微信公众号"丝诺诺米圈'使用了原告肖像,双方确认相关图片已删除,原告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请。二、定向互动(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原告投资的(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乙方)签订了《<阳光姐妹淘>录制嘉宾聘用合同》,约定原告参加江苏卫视《阳光姐妹淘》节目录制,约定因节目需要所摄制、录取的乙方艺人海报、宣传片、语音等宣传物料的知识产权永久归甲方所有,甲方可自行及/或授权他人使用。定向互动(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授权北京场景互娱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推广宣传《阳光姐妹淘》,有权将该节目的相关物料、素材授权给其他第三方联合推广节目使用。三、场景公司向被告出具《授权及使用规范》,授权被告使用《阳光姐妹淘》第一期、第四期素材元素。四、原告为维权支付了交通费1867元,住宿费195元,合计2062元。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丝诺化妆棉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网店商铺"shino旗舰店"首页、微信公众号“丝诺诺米圈”上发布向原告柳岩致歉声明(声明的内容由本院审核),声明应持续15天;若被告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本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负担;二、被告宁波丝诺化妆棉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柳岩经济损失30000元、维权成本2062元,共计32062元;三、驳回原告柳岩的其他诉讼请求。
报纸登报信息
登报类型: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报纸名称:国际商报
外文名称:INTERNATIONALBUSINESSDAILY
登报刊号:CN11-0118
邮发代号:1-30
发行地区:国内|国际
报刊级别:国家级
刊登时间:2023_10_09_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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