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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王建军、姚向红、马连春:
三河市人民法院(2021)冀1082民初336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我公司对您享有下列债权“:(1)被告王建军、姚向红于2021年5月30日前偿还原告三河金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三河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40000元。(2)被告王建军、姚向红给付原告2018年5月17日至2021年3月29日的月综合费558234.67元(计算方式:以94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综合费率1.7%计算)于2021年5月30日前付清。(3)被告王建军、姚向红自2021年3月30日起,以940000本金为基数,按月综合费率1.7%计算向原告支付月综合费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于2021年5月30日前全部付清。(4)原告三河金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三河分公司对本案借款的抵押物,即登记在被告王建军名下的坐落于三河市泃阳派出所(原城关法庭)东土地开发公司西二排二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泃字第004536号]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截至2021年3月29日,被告王建军、姚向红因未按期偿还综合费产生罚息60000元,原告自愿全部免除。(6)案件受理费10604元,由原告全部承担。(7)若上述二被告违反上述任何一项约定,则本调解协议第五、六项(即罚息60000元、案件受理费10604元)由二被告全部承担,由原告向法院一并申请执行。(8)被告马连春对上述二被告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9)迟延履行利息、评估费、公证费、开锁费等”。2022年2月18日,我公司与曹春(身份证号码412828198710125807)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我公司对您享有的(2021)冀1082民初3363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了曹春,请您于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向曹春清偿,联系电话13393265577。
特此通知!
债权转让人(盖章):三河金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三河分公司
负责人:蓝大伟
日期:2022.2.18
债权受让人(签字):曹春
日期:2022.2.18
报纸登报信息
登报类型:债权转让通知书|声明公告|登报公示
国内刊号:CN11-****
邮发代码:1-****
发行地区:中国大陆
刊登时间:2022_02_24_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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