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公告
于臻海与领跑动力(北京)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领跑公司向于臻海转让领跑公司认购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所有的北京市朝阳区向军北里28号院3号楼14层1705(C-17D)房产。
董国秀与于臻海于2018年7月23日签订了《协议书》,将《合同》约定的于臻海购买房屋C-17D权利及已支付的11,821,051.00元房款全部转让给董国秀。董国秀出示了于臻海于2018年7月26日签署的书面《通知》,告知领跑公司:将于臻海本人购房权利以及前期支付的购房资金全部转让给董国秀(或其指定人员)承继。
董国秀和领跑公司于2020年8月后多次联系于臻海,但无法联系上于臻海,特发此公告,声明如下:
本人董国秀(身份证号:210222198202243823)自愿承诺,付清(C-17D)房屋的购房余款,(C-17D)房屋更名到本人名下之后,任何机构、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如果对该房屋的产权或者资金等任何事项提出任何问题和异议时,本人直接出面与该机构、单位或个人沟通房屋的法律手续及法律依据等全部事项,并不可撤销且无条件地由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房款及费用、相关资金利息和/或赔偿第三方等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上述与房屋有关的义务和责任与民生银行以及领跑公司无关。若于臻海与民生银行产生、领跑公司产生任何纠纷,我本人愿意代民生银行、领跑公司承担一切责任。
自本公告期满之次日起,领跑公司有权根据于臻海2018年7月26日书面《通知》内容,按于臻海本人意愿,协助董国秀购买圣世一品(C-17D)房产,具体协助事宜以董国秀与领跑公司另行签订的书面合同(或书面协议)约定为准;同时于臻海不再享有《合同》约定的任何权利和权益,也不再享有(C-17D)房屋有关的其他任何权利和权益;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于于臻海本人的法律后果,由其本人承担,或者依据《合同》约定及董国秀出具的2018年7月23日《协议书》、董国秀《承诺书》的约定,由董国秀承担。
本公告的公告期为六十日,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公告人:董国秀
领跑动力(北京)营销顾问有限公司
报纸登报信息
登报类型:联合公告|登报公示|声明公告
国内刊号:CN11-0088
邮发代码:1-18
发行地区:中国大陆
登报时间:2021_12_01_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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