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哈尔滨新威运新能源有限公司履行《密山风电场项目委托代理服务合同》项下合同义务的工作联系函
哈尔滨新威运新能源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0日,我司全资控股的密山柳毛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密山庆康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密山马家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密山向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密山紫承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密山杨木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密山连珠山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分别与贵司签署了7份《49.5MW风电场项目委托代理服务合同》,分别委托贵司代理完成密山柳毛、庆康、马家岗、向化、紫承河、杨木、连珠山等7个风电场项目的核准工作。
同日,我司又和贵司签署了《密山风电场项目委托代理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1)就密山柳毛、庆康、马家岗、向化、紫承河、杨木、连珠山等7个风电场项目,贵司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代理完成不低于两个风电场项目的核准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代理完成不低于两个风电场项目的核准工作,2018年12月31日前代理完成7个风电场项目的核准工作。(2)如贵司在2016年12月31日前代理完成的风电场核准成果少于两个风电场,贵司应将上述7个风电场项目已发生的5275万元服务费支付给我司。(3)贵司执行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贵司自行承担,我司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贵我双方签署《密山风电场项目委托代理服务合同》后,我司已核准的密山智一镇(智一)风电场项目、密山兴凯湖风电场项目,已按合同约定进行了实质性开工。但是,就我司委托贵司代理的7个风电场项目的核准工作,贵司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未代理我司完成任何一个项目的核准工作。经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贵司已于2019年2月19日被注销,我司有理由相信,贵司已通过实际行动表明不履行《密山风电场项目委托代理服务合同》项下合同义务。
同时,我单位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高度重视贵司及实际控制人胡天宝先生的相关行为以及造成的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已要求我司及相关单位立即开展彻查、清算及内外部追责程序。
鉴于此,我司特致函贵司:请贵司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密山风电场项目委托代理服务合同》约定,支付我司密山柳毛、庆康、马家岗、向化、紫承河、杨木、连珠山等7个项目已发生的5275万元服务费用本息。否则,我司将依法追究贵司及其关联单位、个人的法律责任。
收款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密山北方天润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账号:170214579890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密山支行
顺祝商祺!
密山北方天润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9日
抄送:哈尔滨新威运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天宝先生。
报纸登报信息
登报类型:关于要求履行项下合同义务的工作联系函|声明公告|登报
国内刊号:CN11-0088
邮发代码:1-18
发行地区:中国大陆(国内|国际)
登报时间:2021_04_07_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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